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6月14日   点击人次: 5559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结合《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及实际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毕业生就业过程

第二条  生源信息核对

毕业生应当在拟毕业时间前一年的10-11月完成生源信息核对工作,以纳入应届毕业生生源信息库,作为办理就业手续及编制就业方案的重要依据。

由本人登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主页(http://jy.hieu.edu.cn/)或登陆涉外就业创业校友云服务平台,核对并完善相关信息。由学院初审,招生就业处复审,通过后纳入应届毕业生生源信息库。

第三条  确定生源地

毕业生以常住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当地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应当按照学校当年度相关通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毕业去向,每名毕业生只能申报一个毕业去向。由辅导员在湖南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办公信息系统(http://jy.hunbys.net/)中录入。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分为派遣、非派遣、回原籍、升学、出国、待分。

(一)派遣:与有人事权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二)非派遣(灵活就业):除签约就业(有人事权用人单位)外的其他就业形式,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五种形式;

(三)回原籍:由本人申请派回原籍;

(四)升学(国内深造):考取研究生或专升本;

(五)出国(出国深造:国外攻读本科或研究生、国外就业;

(六)待分(未就业):拟继续深造、待就业或不就业。

毕业生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毕业去向,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毕业生初次办理就业手续时,档案应在校。

已登记毕业去向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变更就业年度

就业年度变更以学校教务处数据为准。其中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

第六条  就业手续办理时限

自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之日起满两年后,招生就业处不再为其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毕业满两年后,招生就业处不再为其办理派遣手续,仅办理回生源地手续。

2004年及之后的毕业生,毕业超过两年且档案在学校的,仅办理回生源地手续。

 

第二章  签约就业

第七条  申请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证;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俗称三方协议。就业协议书由本人自主申请,每人一份,复印无效,不得转借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后,方式1:登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就业信息网→点击学生登录→点击三方协议,可直接进入网签三方协议。方式2:找到涉外就业创业校友云服务平台公众号→点击个人中心→三方协议并→查看签约详情→发起签约→编辑→保存→发起。待审核通过后,自行打印,按要求盖章。

第八条  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如实填写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基本情况栏并在毕业生意见栏签字确认后,将就业协议书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栏并在单位意见栏填写意见并签字、盖章。

对于无独立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即由上级单位统一管理户口、档案,或需委托其他机构代管毕业生户口、档案的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时应同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签字、盖章。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后,由本人将就业协议书及时返回至学院及招生就业处复审签字、盖章后签订完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均签字、盖章后的就业协议书视为生效。

毕业生应当在毕业年度内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附加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作为就业协议书的正式内容。附加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与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相抵触。

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和省级比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条约,若有一方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违约,按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执行。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完接收录用手续后,就业协议书终止。

第九条  解除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含仅学生、用人单位两方签订的情况)不得无故解除。

解除就业协议申请、手续办理以及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当学生签约成功后,需要进行解约操作。在学生管理后台点击“申请解约”即可进入解约申请页面在解约申请页面,上传相关解约证明图片和解约申请说明,然后点击“提交”按钮进行“申请解约操作”。

学生仅有一次解约机会,当解约成功后,7个工作日后才能重新应约。当学生申请解约成功后,需要等待学校(通常是招生就业处)管理员审核,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方解约成功。

第三章  非派遣(灵活就业)

第十条  灵活就业毕业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并录入数据,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就业报到证以及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手续。

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1)选择劳动合同的毕业生,应提供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完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选择用人证明的毕业生,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或学校提供的毕业生就业证明;

3)选择自由职业的毕业生,应提供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自由职业声明;

4)选择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如实体创业,应提供创立企业的工商执照、股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如网络创业,应上传网店网址、网店信息截图和收入流水。

第四章  升学(国内深造)

第十一条  已考取研究生或专升本的毕业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供录取院校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核并录入信息。

第五章  出国(出国深造)

第十二条  已确定毕业去向为国外攻读本科或研究生、国外就业,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供按国外高校录取通知书、国外就业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录入信息,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就业报到证以及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手续。

第六章  待分(未就业)

第十三条  未就业的毕业生,经所在学院核实,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就业报到证以及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手续。其后续就业手续一般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章  派遣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按照学校关于毕业生离校相关工作安排,根据毕业生提交的毕业去向及相关材料编制就业方案,依据湖南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就业方案上报,由湖南省教育厅审定并签发就业报到证。同时,招生就业处将毕业生提交的档案转递至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户口迁入到学校由学生本人持报到证自行转移。

就业报到证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的简称,由省级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证件,是办理户口迁移及档案转寄的依据。本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印无效,原件遗失不补。

第十条  就业报到证应当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由受托人持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领取。

第十一条  毕业生应当持就业报到证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十二条  就业报到证遗失的,可按湖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

第十三条  改派

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申请变更去向的,招生就业处按照规定为其重新办理就业手续。

签署新就业协议书的,按照就业协议书相关规定进行派遣。

毕业生应按要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招生就业处办理改派手续。如已办理就业报到证应当同时退回。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四条  肄业或退学

肄业或退学的本、专科生,不予办理就业报到证。档案由学院保管,招生就业处不负责其就业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为促进大学生就业,鼓励大学生服务基层建设,国家及各地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项就业政策,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特岗计划、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制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等,学校将按照政策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为了鼓励毕业生到祖国西部、基层建设,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经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将其档案迁回生源地,不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一)自《报到证》签发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三)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